廈門市引進人才申請社會保障性租賃房輪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做好本市引進人才申請社會保障性租賃房輪候管理工作,依據《關于實施若干人才優惠政策的意見》(廈委辦發〔2006〕39號)、《廈門市社會保障性租賃房管理辦法》(試行)、《廈門市引進人才申請社會保障性租賃房操作辦法》(試行)及相關管理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事局負責本市引進人才申請社會保障性租賃房申請人的分類和輪候號碼確認等具體工作。
第三條引進人才按規定報送申請材料后,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按照本辦法評分并確認輪候號碼。
第四條引進人才申請社會保障性租賃房的評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優先照顧企業引進人才和高層次人才。
第五條申請社會保障性租賃房的引進人才按照企業、市(區)屬事業單位、省部屬事業單位等進行分類,并各自單列輪候。市人事局根據需要報經市保障住房辦同意,可調整或增設分類,并按分類各自單列輪候。
第六條申請社會保障性租賃房的引進人才分類后,在各自的分類內,以一個季度為一個申請時間段,由市人事局對本季度受理的符合條件的引進人才進行評分(評分表見附表),按得分高低順序排列并確定輪候號碼。下一季度的輪候號碼從上一季度產生的輪候號碼最大號數往后續接。
第七條同一分類中,申請人得分相同的,按申請人審批調入本市后到市組織、人事、勞動、教育等部門報到的時間先后順序確定輪候號碼;若報到時間也相同的,再按向市人事局遞交申請材料并受理登記的時間先后順序確定輪候號碼。
第八條申請人的輪候號碼為唯一的號碼。輪候號碼確定后,可以撤銷但不得變更申請人。申請人輪候期間學歷、學位等發生變化的,不重新評分和調整輪候號碼。輪候號碼必須連續,不得重號或漏號。輪候號碼從小到大依次排序。
第九條市人事局按季度匯總房源需求情況報市國土房產局,由市國土房產局根據需求及房源情況,安排配租房源數量。
第十條配租房源數量不能完全滿足需求時,按同批次中企業55,市(區)屬事業單位25,省部屬事業單位20的比例分配房源。
第十一條配租房源可按不同分類進行劃分后再配租選房。配租房源未按分類進行劃分的,按企業、市(區)屬事業單位、省部屬事業單位的分類順序進行配租選房。
第十二條申請人按可分配房型進行配租選房。如本批次房源沒有符合申請人可分配的房型,申請人的輪候號碼可暫時輪空,但保留輪候資格和順序,當有符合申請人配租房型的房源時再配租選房。
第十三條申請人屬我市急需緊缺重點引進人才的,經市人事局審批同意后,可優先直接配租。
第十四條市人事局根據具體情況,經報市保障住房辦同意,可對引進人才申請社會保障性租賃房的房源批次數量、分配比例、分類順序等進行適時調整。
第十五條申請人弄虛作假的,由市人事局或申請人所在單位及有關單位依據《關于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的若干紀律規定》(試行)(廈紀發〔2006〕29號)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及未盡事宜由廈門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